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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          
336*280, 广告  (1992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9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
第三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 、利率、 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条  国库券发行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应当按期完成。
第六条  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
     有关部门多渠道办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八条  国库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九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
第十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对伪造国库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倒卖国库券的,按照投机倒把论处。
第十二条 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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