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6*280, 广告 大余县周先生来电:我生意好时,房东与我四六开参与利润分红,而我现在生意亏损了,他却一点责任都不担,这合理吗?
据周先生介绍,2002年3月,经人介绍,他租赁了赣州市黄屋坪路王某的一间临街店面经营餐馆。当时,王某提出不要房屋租金,而是要求年终时按4∶6的比例参与餐馆的利润分红。双方同意后即签了合同,合同期为8年。周先生称,前三年,餐馆生意较好,王某每年能分得15000多元。但到了2006年,自己的生意越来越不景气,年末结算时不仅没盈利,反而亏损了4000多元。今年初他即提出让王某承担1600元的亏损,谁想王某却拒绝承担。
日前,记者找到房东王某了解情况,王某称自己与周某只是房屋租赁关系,并没有参与餐馆的经营,所以他不会为周某承担一分钱的亏损责任。
就此记者采访了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刘木生律师。刘木生认为,房东王某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并约定以4∶6的比例参与周某的年终利润分红,他们之间的合同是合伙合同,而不是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实物,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即属合同关系。双方合同签订前三年,王某一直参与周某餐馆的盈余分配,可见王某已经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此可认定王某是合伙人而非房屋出租人,所以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房东王某应该按照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周某所提出的1600元的亏损责任。(万星星 记者余书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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