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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钱还贷 一个月20名“房奴”被银行告上法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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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64万元买房的王先生,却因未能按约定还款,被银行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先生败诉,他必须偿还拖欠银行的债务,不能偿还将以其提供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予以偿还。

 

据了解,一个月以来,江汉区法院共受理了近20起买房不还贷案。

 

贷款买房不还吃官司

 

王先生,家住汉口某小区,今年42岁。几年前,他向银行贷款买房,如今做生意亏了,无力偿还,每天生活在焦虑之中,王先生的生活发生巨变。

 

“以前出门都是开车,现在只好坐公交车了”,王先生告诉记者,64万的房贷压得他喘不过气来,为了还银行贷款,他已经卖掉了小轿车,现在甚至连每月两百多元的物业费都交不上。

 

1999年向银行贷款49万元,在汉口发展大道附近购买了两套房屋,贷款期限为10年,自1999618起至2009618止,月利率为0.5025%,贷款本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

 

200212月以两套房屋,向该银行申请贷款15万元。考虑到房屋增值等原因,银行同意办理“循环授信贷款”。

 

“我不是不想还贷啊,现在做生意亏了,还欠下了一屁股债,实在没办法。”王先生拿着判决书满脸无奈。王先生告诉记者,2000年,他做起了水产生意,刚开始生意很红火,一年下来赚个一二十万一点也没问题,“后来生意变差了,投入的钱又收不回来”。欠朋友的债,每天王先生都接到讨债电话。

 

王先生说,生意做失败了,一家人生活陷入窘迫之中,读中学的儿子学费也成了问题。现在妻子为此经常和他争吵,还几次提出过要离婚。

 

今年3月,王先生共欠银行贷款本金25万余元、利息3.5万余元及逾期罚息900多元。银行多次催收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一个月20名“房奴”成被告

 

日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被执行人还不履行判决,法院将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即唯一住房),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押。

 

法官解释说,按照民诉法的规定,作为当事人不能履行法定的义务的话,需要支付延迟履行债务利息,这个债务利息是比照银行最高贷款利息双倍执行。如果欠债者有多套住房,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银行有权要求拍卖房屋来抵债,贷款买房一定要量力而行。

 

据了解,一个月以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因还不起房贷的案子有近20起,但还没有发现有恶意拖欠银行贷款的购房者。

 

律师:买房须慎重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范金国律师认为,贷款买房实际上也是一项投资,市场有风险,买房须慎重。用抵押贷款的方式买房,一定要依据自己的偿还能力慎之又慎。随着房产新政的实施,贷款买房更应理性。他建议,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将投资和自住用房进行清晰的划分,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政策,这样才能在遏止投机炒房的同时,确保普通购房者的合法利益。

 

“房奴”成被告,银行是“帮凶”?

 

贷款买房却还不上钱,江汉区近20名“房奴”因此成了被告。在检验收入的关键环节,银行是否负有“失职”之过?银行是否是房奴成被告的“帮凶”?

 

昨日,一位国有银行个贷部客户经理透露,“我们会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判断资料的可信程度。如果申请者的职业比较正规和稳定,那么我们一般判定他们的收入证明是真实的;如果申请者的职业和收入明显不符,我们会进一步核实。”“个人贷款是银行的优质资产,其不良贷款率要远低于企业不良贷款率,因此是各家银行竞争的重点业务”某银行贷款部门的相关人士说出了银行对个人贷款发放宽松的重要原因。

 

昨日,记者在武昌的某售楼部看到了准备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罗先生。罗先生告诉记者,他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月收入在2500元左右。为了能够成功申请到住房按揭贷款,罗先生请求人事处给他开出了高达6000元的月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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