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访问 网通访问
 | 网站首页 | 股票学堂 | 基金学堂 | 外汇学堂 | 期货学堂 | 债券学堂 | 保险学堂 | 黄金学堂 | 房产学堂 | 银行学堂 | 理财学堂 | 留言 | 论坛 | 

中国投资网,中国保险投资学堂,保险理财,保险资讯,保险常识,保险知识,投保技巧,保险法规,如何投保,http://www.zgtzw.net
首页和频道顶部468*60
首页和频道顶部180*60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投资网 >> 保险学堂 >> 保险法规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3          
336*280, 广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产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发展平稳,车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个别地区、个别公司还存在不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虚列营业费用、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交强险应收保费率不断上升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对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抑制价格竞争,实现产险业效益明显提高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严禁保险公司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严禁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或降低保险费。

    二、加强交强险应收保费管理。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保险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应收保费的催收,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交强险保费。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交强险保费全额解付或结转保险公司。

    三、严格规范提前续保工作。2006年7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原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不能替代交强险。各保险公司要制定解决方案,向相关投保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且明确告知每个投保人“该类商业三责险不能替代交强险,以及未按《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后果”。投保人要求对原商业三责险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妥善处理,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确保按照《条例》规定,施行保险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浮动机制,交强险保单签发日不得早于保险起期日前三个月。

    四、加强交强险单证管理。保险公司必须通过核心业务系统签发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批单;手工签发的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补录到核心业务系统内,补录信息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应与手工签发的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内容保持一致。各保险公司要建立和完善单证管理信息系统,单证管理信息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相衔接,确保交强险保单号、保单印刷流水号、标志印刷流水号和车牌号、发动机号等要素相对应,确保交强险单证入库、领用、核销等各个环节管理清晰、规范。

    五、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好过渡期商业车险赔偿纠纷。各保监局要积极稳妥地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交强险过渡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已在批复浙江省高院明传电报(〔2006〕民一他字第1号)中明确将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认定商业保险。各保监局要据此,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做好与当地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交强险制度平稳施行。

    六、加大对交强险及商业车险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突出重点,加大对交强险和商业车险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要把车险综合成本率高、车均保费低或信访投诉多的公司和地区作为重点查实、查透,严肃处理。

    交强险要重点查处费率、手续费和理赔三个环节的问题,具体包括:

    (一)不执行交强险基础保险费率和统一条款的;

    (二)不据实列支或超规定标准支付交强险手续费的;

    (三)在交强险理赔中拖赔、惜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商业车险要重点查处手续费、退费、理赔和应收保费四个环节的问题,具体包括:

    (一)不据实列支车险手续费的;

    (二)违规批单退费的;

    (三)理赔环节“跑、冒、滴、漏”的;

    (四)虚列应收保费的。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点违规问题,各保监局要依法从严处理并在行业内通报。对于违规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于违规责任人要依法采取“责令撤换”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各保险公司要对有关分支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剖析,查找深层原因,务必在11月25日前将违规问题分析及查处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468*60,广告
网络收藏: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欢迎你通过上面 【发表评论】 功能进行评论,请文明发言哟!

    相 关 文 章
    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
    关于加强2008年交强险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
    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关于做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宣…
    最 新 热 门
    普通文章事业单位职工必知
    普通文章医疗保险有什么好处?
    普通文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普通文章还有一元钱去了哪里???
    普通文章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
    普通文章孕期该如何投保?
    普通文章少儿险典型产品比较
    推荐文章如何避免保单失效
    推荐文章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别忘办理批改手续…
    推荐文章保险消费三大陷阱
    最 新 推 荐
    推荐文章如何避免保单失效
    推荐文章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别忘办…
    推荐文章保险消费三大陷阱
    推荐文章生活保障及财务规划需求…
    推荐文章生活保障及财务规划需求…
    推荐文章理性签订保险合同四原则
    推荐文章如何指定您的受益人?
    推荐文章花最少的钱 买最全面的保…
    推荐文章买寿险中途无力交费怎么…
    推荐文章车险怎样上才能更保险
    728*15广告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网站地图 | 会员登陆 | {$Wap}

    Copyright © 2007-2009 中国投资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部分资料整理于网络,若侵犯了你的权益,请及时来信告知删除。会员的言论,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内容和信息,仅供投资者学习参考,不作为你投资理财的依据,请注意分辨!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